关于启动办理电子护照业务的通知
2014-08-26 14:03
 

    按照国内要求,从2014年8月1日起我馆将全面启动电子护照办理业务。根据电子护照办理的技术要求,护照申请人须本人亲自到馆申请办理,并录入生物信息(指纹、电子签名)。对于不满10周岁的中国公民、肢体伤残人士或其他不具备录入生物信息的申请人,可不要求录入生物信息,但仍需到馆申请

    电子护照业务实施后,原普通护照业务将停止办理,仍在有效期内的传统护照继续使用至有效期结束。电子护照办理所需提供材料及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。今后,我馆将不再受理护照邮寄业务。

    电子护照对申请人所提交照片具体要求如下:

    一、总体要求:

    1.申请人须提交6个月内纸质近照2张及同版数字照片(数字照片须刻录在光盘上)

    2.背景为白色正面照片,须包括申请人面部与头部,面部及背景无阴影。

    3.纸质照片须由照相馆冲洗或使用专业照片打印纸打印。

    4.不得对照片进行修改,不得使用合成照片。

    5.数字照片文件须为JPEG格式,文件大小在30Kb — 80Kb。

    二、尺寸要求:

    1.宽33MM,高48MM,头宽15MM — 22MM,头高28MM — 33MM,头顶至相片上边距3MM — 5MM,人脸下颚至照片下边距不小于7MM。

    三、面部要求:

    1.表情自然,双眼睁开,全部画面特征清晰可见,可佩戴眼镜,但镜片不得有颜色,不得因闪光、阴影或镜架造成眼睛轮廓模糊。可佩戴助听器或类似物品。

    2.不得戴帽子或头巾等饰品,如因宗教等原因不得不戴,请确保不遮挡申请人面部。

 

      

推荐给朋友:   
全文打印       打印文字稿